《民法典》颁布后最高额抵押的3大法律风险
2021.06.24来源:网络中心浏览:
我国在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确立了最高额抵押这一制度,最高额抵押对长期性的融资交易提供了便利。但在最高额抵押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法律不确定,直至《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颁布才彻底消除以上的法律不确定性。
一、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债权确定时间以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准,而非以法院查封、扣押时间为准。
1、《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
在法院查封抵押财产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债权人的债权确定时间,此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客观的查封时间为准,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查封,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债权人主观上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为准,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考虑到《物权法》实施时间是2007年10月1日,而上述司法解释的实施时间是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认为应当以《物权法》规定为准的意见不在少数。
二、《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的“限额”是指“债权最高额”而非“本金最高额”。
三、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