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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面世,负债还不起,也能名正言顺了?

2021.03.17来源:网络中心浏览:

3月1日开始,全国各地多部新的法律开始实行,其中有一个法条很吸引人们的注意,那就是从3月1日开始,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实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也就是说,从3月1日开始,我们已经讨论很久的个人破产,终于在我国大陆开始试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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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法?

破产: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目前中国的破产法其实只是“半部破产法”,因为只涉及到企业破产,并没有提到自然人破产。)

举个例子:如果你欠债没法还钱,你申请破产,法院会清算你的个人财产,留给你必要的生存开支,其他财产全部用来还债。如果还不够,就规定一定的期限,这期间你除了基本生活费外,其他钱全部要用来还债,限制高消费。规定期限之后你就恢复自由,不管是否还完债务,都可以重新开始了。


申请个人破产后可以欠债不还?

▍申请个人破产后可以欠债不还?

“不是不用还钱,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自由财产和监督期。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三到五年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个人破产就是宣告对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进行控制,对个人的财产进行控制。而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地还债。

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执行,对于债务人来说是一种救济形式,更加体现的是作为法律这种上层建筑应该随着经济基础的进步,在面对个人之时,给予的特殊尊重。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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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人破产手续简单,条件清晰


▍什么是个人破产“豁免财产制度”?

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定豁免财产制度:一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豁免财产的范围。二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明确豁免财产的确定程序。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豁免财产的范围: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二)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
(五)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同时,出于公平考虑,设定了第二款,对豁免财产范围做了反向限制,即“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明确豁免财产的确定程序。首先,由债务人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和豁免财产清单;其次,管理人负责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再次,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故意欠债不还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一是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免责考察期】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三是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四是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 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五是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通过利用执行过程中的各项补充制度,规避恶意逃债。一方面对于不得免除的债务做了清晰的规定;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认为不应免除的,但是债权人主动放弃的债务作出划分,用以保证在制度上将故意欠债不还的人排除在外。

如果债务人具有破产欺诈行为,按照条例规定其不适用个人破产清算规则。而对于明知存在破产欺诈行为却仍继续申请个人破产,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在执行个人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债务人,如果存在破产欺诈行为,比如虚报收入、藏匿财产等,在制度上可对其延长免责考察或撤销免责裁定。

因此,申请个人破产清算需要诚实守约,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遵守条例规定的义务,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的“法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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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条件

▍什么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首要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而导致的资不抵债或不具备清偿能力。如果因其他类型的投资失败(比如投资网贷)、非法经营(比如参与传销)或民间借贷纠纷(出借导致收不回款)等行为,均不满足个人破产清算的条件。

同时,深圳特区的个人破产条例为全国首推,因此,作为一个试点性的法规,对纳入的调整对象有着区域性的适用范围。破产条例规定,要么是深圳户籍人口,要么是其他区域人员但在深圳连续参加三年社会保险的人员。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人在深圳已经连续三年对深圳的发展作出贡献,另一方面是因为在这三年间,与其个人相对应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经相对完善,更有利于该条例的推进。

▍夫妻双方中一方或两方同时“个人破产”该如何处理?

另外,个人破产条例适用于夫妻双方的破产清算。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的共有性和关联性,如夫妻一方在深圳被依法批准个人破产,如其配偶也需要申请个人破产,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并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另一方的居住情况及另一方在深圳缴纳社保的条件将不被考虑。


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方法

▍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方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规定:符合本条例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申请条件如下: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主(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个人破产”?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陷入偿债纠纷的时候,债务人手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债权人也应无财产线索导致对债务人执行无望。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申请条件如下: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

因此,债务人可通过该条款对债权人进行“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判定债务人“个人破产”。而被判定个人破产后,债务人必须依照条例规定依法申报财产,用于在法定的条件下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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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却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效果。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他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对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他们有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破产条例实际上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套规则。”

而多位专家也表示,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绝不等于可以无条件逃债。即便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现代国家的破产制度也并非都是直接免责,而且法律会规定一些不能免责的债务类型(如税收等公共债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明确指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学生教育贷款等债务不得免除(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认为,要转变“一旦债务人破产就是逃废债务”的传统思想,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建立将有利于创业失败者重振旗鼓,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他表示,只有在实践中清理社会不良信用,恢复市场主体的信用,才能维护好的市场信用环境,让征信制度不至于失真,信用体系不至于陷入无法恢复的死胡同。

那么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你的看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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