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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不能赶走居住人,居住权如何取消?弄明白居住权和产权

2021.03.12来源:网络中心浏览: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2008年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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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执行的这一新规,落实《民法典》要求,首次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


新规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与2008年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相比,规定范围从原来的“房地产”扩展为了“不动产”,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都明确了登记规则。


按照上海服务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部署,新规首次提出,不动产登记要“一窗收件”,在受理登记时实现交易、纳税、登记的一体化。同时要压缩办理时限,对于不同的登记类型分别提出了当场、1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等具体的办结要求。


新规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因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等特殊情形等都作了细化规定,突出上海地方特色,为操作实践提供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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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如何正确解读"居住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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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66条,这样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也就是说,居住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在与房屋所有人约定之后,拥有的对于房屋的居住权。

据新规,居住权的获得,应有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设立。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可以5年、10年或20年,甚至可以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居住人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这就类似80年代的公房,产权是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但居住权属于居民。产权人与居住人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由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权利。

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便没有房产证,也可以长时间甚至终身居住。新业主即便后面获得房屋产权,也不能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事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长期居住不等于获得"居住权",房屋所有人只要没有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就不成立。比如前阵子网曝深圳一房子被陌生人撬门居住了28年,这是没有经过业主授权允许,居住再久也不能获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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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适用范围有多大?
房屋的本质就是为人们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在仅有所有权而没有居住权的时代,为了实现这个住房梦,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买房子、取得产权证来获得。但是,有了"居住权"以后,这种情况将会出现变化,对于社会中经济能力不够而无力买房的群体来说,将可以通过"居住权"实现自己的住房梦了。
居住权的出现,会有很多应用场景。
比如说以房养老、公租廉租房、婚姻财产约定,房产继承纠纷等。从目前来看,对下面三类人群会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是租房的人。这一类的人主要有住公租房、廉租房以及单位福利房的人,以前他们只是存在租赁关系,有了居住权以后,他们的基本权益将会进一步得到保障。尤其对于那些低收入人群来说,如果能够实现长久甚至终身的居住权益,就不会迫于无奈而举债买房,一家人生活压力徒增,一旦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得到相关赔偿或合理安置。
其次是以房养老一族。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前几年推出的"以房养老"由于存在漏洞,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一些老人房子被骗,最后不仅无法养老,还丢掉了房子,成为居无定所之人。有了"居住权",将一定程度杜绝骗子,让老年人更加放心,从而通过以房养老来提高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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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统计,以房养老的方式多达30种,比如倒按揭,售房养老,投房养老,合资购房等,总体分为金融模式,换房模式,托付模式和集中模式4种类型,近年来上当最多的当数金融模式的以房养老,如果有了"居住权"的保障,房子拿去售卖或者投资,产生收益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同时无论出现何种问题,至少能够保障"终身居住"的权益。
再次,就是婚姻家庭中的财产问题。一是婚前房产为一方所有,结婚时要不要加对方的名字,常常会激发很多家庭矛盾,有了居住权,就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法;其二是离婚场景上的应用。现在社会上离婚率居高不下,很多人因为离婚导致居无定所,居住权在这一块上也提供了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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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后,是否需要去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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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人大网

需要备案,同时,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后,还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各地区备案地点以及所需要的资料都会略有差异,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官方消息。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备案后,备案信息属于公民隐私,将不会被公开,只有房主,也就是产权人才能持身份证件去调取信息。这意味着,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购房者、房屋中介均没有权利调取备案信息,只能要求房主提供居住权备案信息。

如果房主拒绝提供,或隐瞒居住权备案信息,造成纠纷时,律师可以凭借法院的调令调取这个备案信息。当然,隐瞒居住权进行交易、租赁的房主,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即便是这样,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还是要擦亮双眼,一旦碰到尚未解除居住权的房子,将会面临一个漫长的法律程序,费时又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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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居住权的出现,购买二手房就要更加小心谨慎了。
居住权虽然不能阻止房东出售、抵押房屋,但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屋等于流通价值为0,没有人会接受抵押和出售。设立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交易过户,但已经设立的居住权不可被打破。虽然居住权并未限制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但如果该房屋设立有居住权,即使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一方依然能根据合同,在约定期限内继续居住。也就是说,如果在实际房屋交易中,可能会遇到新的房屋产权人与原有已经设定了居住权人的矛盾,那新的房屋产权人和原有已经设定了居住权人的权利优先保护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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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过往经验和判例,如果办理登记的优先保护办理登记的,如果没有办理登记,谁先住进去保护谁,这种情况倾向于保护办理了登记事务的居住权人的利益。如果买受人在购房前没有了解清楚房屋居住权的设立情况,导致购房后无法入住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和经纪公司追责,也应该对于自己的疏忽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在房屋出租的时候,出租人隐瞒设立的居住权,承租人和经纪人在没有察觉的情况下签署了租赁合同,就发生了承租权和居住权的冲突,从法律规定来讲,租赁权是合同债权,居住权是一个用益物权,物权高于债权,如果承租权和居住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居住权。

所以,对于打算购买二手房的朋友来说,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以后购买二手房,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避免买了房却住不进去的尴尬。

最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专门致电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居住权”在哪里登记,具体怎么办理,是否还能抵押,有待具体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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