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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从业多年的圈内大咖手把手教你这30个不良资产行业常用名词

2020.12.03来源:网络中心浏览:

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称为不良贷款。

但是不少从事不良资产的人,对于不良资产的种种专业名词都不太了解。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从事不良资产行业多年的行业大咖,从三个方面梳理了不良资产行业的30个常用名词,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行业术语



1.贷款核销
贷款核销和呆坏账不是同一个概念,呆账仅表示目前无法解决,例如企业一段时期内对所贷款项没有偿还能力;坏账则属永久性损失,例如企业破产,清算后仍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损失属于坏账。国家所谓的"核销呆帐"是指强制银行将已有的贷款帐务消除,并给与一定补偿(额度视情况而定)的办法,因此对于银行来说绝对是一种损失。国家核销呆帐手段的主体一般是享受国家政策扶植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银行,例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核销呆帐是用利润来核销的,因此会减少银行当年的收益,但是一般银监局对银行又有不良贷款率的指标要求,因此各家银行必须综合考虑利润和不良指标,来决定是否进行核销 。目前政策下,不良记录是不允许消除的,消除的唯一途径是经由人民银行征信科申诉,如核查属实即可消除。

2.尽职调查
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以及基金管理中。

3.处置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不良资产的处置指的是资产所有人基于对所拥有或管理的项目开展尽调工作后,对项目或者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进行变现或者获得其他权益的过程。主要的处置方式有转让、营销出售、和解、诉讼、资产置换、债转股、以资抵债、重组、破产清算等。

4.债转股
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5.不良资产标准化
标准化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债权性金融产品或股权性金融产品。主要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这类资产一般不公开发行,风险较高,流动性也低,缺乏标准化的证券特征,但名义收益率会高很多。

而我们所讲的不良资产的标准化概念可以称之为行业标准化,因为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和业务的不成熟,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包括组包、议价、尽调标准化、处置标准化等等,这也是目前很多不良资产从业人员致力于打造的一个目标,现实不良资产流程的标准化和产品的标准化。

6.出表
制作记账凭证与填制会计凭证、报表。银行的出表业务简而言之就是借助某种通道将表内的不良转移到表外,使资产负债表变得好看。银监对于银行的监管是很严格的,尤其是对表内资产,有无数的监管指标盯着并且表内资产大量占用资本和信贷规模,影响了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和资产收益率。因此,银行为了或腾出信贷规模,或减少资本占用,或为了提高收益,或为了减少税收等原因,往往会有把部分资产从表内往外挪需求,或者挪到表外,或者找下家接手。

7.商业性剥离
特点是部分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后续发展为通过公开转让的形式转移不良资产,一般采取拍卖或竞拍等模式。

8.资产打包
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打包(将某一银行某一地区的银行不良资产集中起来)通过拍卖(对一般买受人来说)、协议转让(对国资委等来说)的方式将银行不良债权转让给买受人并获得相应对价的一种交易行为,原来是政策性处置,现在已经逐渐商业化。

9.协议转让
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的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的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的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的情况。

10.委托保底清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议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并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原转让银行或其他有清收追偿能力的第三方,下称 “受托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处置清收,受托方承诺不论处置清收的结果如何,均按约定金额(通常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不良资产包收购价款,加上委托处置期间按照固定收益率计算的预期收益)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处置清收款。而委托期限届满时,不良资产包内剩余未实现处置清收的资产作为委托处置费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交付给受托方。


02


实操术语



1.剥离卷

是指银行提供交接的涉及项目的所有档案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借条借据、贷前调查、催收材料、法律文书、贷后调查、剥离报告等等。


2.干系人

在项目管理中指积极参与项目实施或完成的其利益可能受积极或消极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干系人可分内外部干系人,就不良资产的业务而言,干系人可能涉及到银行信贷员、律师、法院,以及债务人的高管、债务人的法人、律师等知情人员。


3.出让地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划拨地

是指国家对某些主要涉及国防、公益等用地单位给予土地的一种方式,它与出让地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地转为出让地,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5.收储

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干净的净地才可收储,进入国家土地储备中心,这也是通过抵押、查封等手段限制保全债务人土地资产,作为谈判施压的一个手段。


6.法人分支机构

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便于拓展业务,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


7.验资

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因此,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8.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9.无形资产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10.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

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所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如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而发生的债务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


03


法律术语



1.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同时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2.诉讼
诉讼程序是在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步骤。
诉讼的功能不仅限于对过去历史事实的发现,而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


3.诉讼标的
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4.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5.裁定

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


6.强制执行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7.评估
法律上讲的评估是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申请评估人垫付,直接向评估机构支付。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发票后,可以加入到执行标的中,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不是评估的专门机构,不应也无法对评估报告作全面专业的审查,只应对评估方法不当、评估程序违法、评估项目不全、评估机构人员资质无效等事项作有限审查。法院不能代替评估机构直接给出评估结论,只能就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的上述行为责令其纠正或重新评估。

8.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9.重复抵押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作为抵押的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

10.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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