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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回购自身不良资产

2023.02.06来源:谨石资产浏览: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相关解读 


2022年10月2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重点提到: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自身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引导民营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助力国家重大战略、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不良资产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金融不良资产主要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银行的不良贷款包括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三类。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本质亦是债权转让,但与一般债权转让有所区别,金融不良资产转让除了遵守民法领域基本规定以外,同时需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多方面的规制。


对于债务人回购自身不良资产,在很多年里一直是监管层明令禁止的事项,因为债权人无论就银行还是后面的持牌AMC(资产管理公司),都无法断绝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而对于两者皆大多属于国资范畴。毕竟涉及国有资产流失,这将涉及监管层的底线问题。


2005年7月4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表明指出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2022年7月20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再次强调: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金融企业真实资产质量情况。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上述要求目的很明确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但是,客观上没有阻止债务人回购自身债权!债务人回购也不都是逃废债务!基于不良资产行业现状,极大部分的债务人皆存在受经济周期影响,或受某一阶段的过度激进原因,以至于无法到期偿还债务,也因此在出现债务危机后,极大部分仍主动保持者自救行为。以至于目前整个行业,大多数的不良债权终端买家依旧是债务人本身及其关联方,甚至更多,债权人通过他人代持收购等方式化解自身债务问题。因此,虽然禁止债务人回购自身债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及“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等有违监管的行为。但在目前经济形势下、国务院大力倡导盘活存量资产政策下,该禁令有违大趋势。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200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


(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


(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


(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


(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


(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2020年12月23日修正(法释〔2020〕21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仍然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再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


一是,对受让主体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以及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债务人可以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对于明显存在上述主体违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执行程序同样不予支持。


二是,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金融债权人对受让主体作出限制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均予以认可。


综上,就目前来讲,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应是意味着债务人可直接回购自身不良债权,同时鼓励通过他方收购资产,实现资产优化整合、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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