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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首次公布59家地方AMC名单

2022.07.15来源:谨石资产浏览:

-   Yin BAO Jian Shou Ci Gong Bu -

银保监首次公布

59家地方AMC名单


3月24日,银保监官网公布获批的地方AMC名单,加上去年新增的大连国新资产,一共59家。


                          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综合21世纪经济报道、涛动宏观




对于地方AMC的具体数量,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或者说不统一,有的统计机构称62家,有的称58家,还有的是56家。此次银保监官方公布数量和名单尚数首次,对于不良资产业内人士来说,终于有了一个统一的认知。


对比62家地方AMC名单后发现,深圳资产、河北金融资产以及厦门望润资产不在银保监公布的名单内。


对于此次名单的公布,银保监标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由银保监会制定规则,地方实施监管及风险处置。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有关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或授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必须经银保监会向金融企业公布名单后,方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












59家地方AMC或将迎统一监管


银保监就今年要制定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地方性AMC或迎来最强监管,2021年8月,银保监普惠金融部正就《办法》向主要的地方AMC征求意见。


《办法》共五章45条,拟从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地方AMC进行全方面的规范。


新增金融机构不良不低于25%

《办法》明确要求,地方AMC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25%,并在规定,监管部门公布地方AMC名单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达到该规定的,将取消其参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资质。


监管部门在《办法》起草说明中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具备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资质是地方AMC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本质特征,因此有必要在对主营业务占比提出要求的基础上,对其中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占比提出进一步要求。”


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净资产3倍


《办法》对地方AMC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等条件。据统计,目前58地方AMC均满足该条件。


对于股东方面,《办法》还要求当主要股东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同时,《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股地方AMC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已控股地方AMC的,在其他地方AMC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


不过,《办法》要求地方AMC要控制杠杆率,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


监管部门在《办法》起草说明中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不良资产业务占用资金量大,处理和回收周期较长,允许地方AMC适度对外融资,对于增强其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能力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为控制风险外溢,避免地方AMC过度加杠杆,有必要关注融资的上限。《办法》考虑了全行业平均对外融资水平以及部分主业较为突出的地方AMC融资情况。”


而对于多地对地方AMC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出的指标要求,《办法》未进行规定。仅要求地方AMC应当建立稳健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以及要求地方AMC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在对资产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风险损失准备等各项准备金,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此外,《办法》还对地方AMC列出了8项不得从事的行为:以任何方式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出让方承担显性或隐性回购业务;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券资产等。

















地方AMC监管政策发展沿革


2012年6号文发布:正式将地方AMC纳入监管


虽然地方性AMC产生的时间可以追溯至很早,但是直到2012年,第一份关于地方性AMC的规范文件才正式发布,也即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6号文件当时针对全国四大AMC和地方性AMC,且当时并没有将地方AMC认定为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而只是地方政府依法核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经营企业。特别是,此时的政策重点在于明确地方AMC作业范围仅限于省内并且只能以债务重组的方式开展业务。


2013年45号文发布:地方AMC设立条件进一步明确


2012年之后,陆续有一些相关文件发布,例如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45号文,在6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地方AMC的一些设立条件,但这些条件只是审慎并非强制,也即注册资本最低为10亿元,而对于省内作业和仅能以债务重组方式开展业务等要求则保持不变。


2016年1738号文发布:地方AMC政策大松绑


在经历三年的运作之后,地域和作业方式的限制使得地方AMC处于相对沉寂时期,2016年10月14日银监会发布1738号文,明确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且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应该说设立数量和业务方式的放开大大增强了地方AMC的作业空间。


2019年153号文发布:地方AMC迎来严监管元年


2016年1738号文的放开使得地方AMC一度成为市场焦点,特别是在严监管的背景下,券商、基金、信托等传统非银金融机构受到较多的政策约束后,地方AMC成为通道的最佳选择,并迎来两年左右的业务发展高潮期,这期间地方AMC包括帮助金融机构掩盖不良、大肆收购各类债权资产、暴力清收以及大量关联内幕交易等等。四大AMC曾经面临的困境与出现的问题在地方AMC身上同样会出现,并且情形有时更严重。


鉴于此,银监会于2019年初发布相关政策文件的征求意见,开始对地方AMC进行约束。不过直至2019年7月5日,正式稿才真正发布(也即153号文),明确地方AMC六个“不得”,具体为:


1、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2、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3、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4、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5、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6、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等。


可以说地方AMC在2019年迎来了真正的严监管,即2019年是地方AMC的监管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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